环保部令44号(2017)89条意见的回复
2017-08-17

来信:
该条对废塑料加工做报告书的表述为: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我认为,括弧内的“除”字应该改为“含”,没有分拣清洗工艺的应做报告表或登记表,含分拣清洗工艺的必须做书。 因为有分拣清洗工艺的废塑料来源复杂,在加工过程中释放出的环境影响因子多,对环境的影响应做深入评估;而对没有分拣清洗工艺的水口料、边角料、无喷漆镀膜的残次品进行粉碎造粒再利用,与注塑工艺对环境的影响没有大的区别,应采用做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方式。 请环保部领导予以研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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