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2017-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重型汽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 17691-2005)的补充,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参考美国40 CFR PART 86《公路用新车、在用汽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和40 CFR PRAT 1065 SUBPART J《现场测试和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以及欧盟委员会法规 No.582/2011 ANNEX II《重型发动机和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及其修订单的有关技术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0月01日实施。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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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857-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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