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2016-07-2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以颗粒物形态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以颗粒物形态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200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将原标准名称《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修改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删除了原标准中环境空气等内容;
——根据实验结果,将检出限由 0.9 µg/m3修订为 0.004 mg/ m3,测定下限由 3.5 µg/m3修订为 0.016 mg/m3;
——对样品的采集和试样的制备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精密度与准确度等内容;
——完善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容;
——增加了废物处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原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200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 云南省红河州环境监测站、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7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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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405_2016-7-26_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_HJ+540-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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