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土壤样品中钚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对 《水中钚的分析方法》 (GB 11225–89) 、 《土壤中钚的测定—萃取色层法》 (GB 11219.1–89)、《土壤中钚的测定—离子交换法》(GB 11219.2–89)三项标准的整合修订,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原理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上述三项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9 年, 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三项原标准进行了整合,合并为一项标准;
——删除了原标准中关于采样部分的内容;
——增加了水和土壤样品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的个别步骤;
——增添了242Pu作为示踪剂测定全程放化回收率;
——增加了对空白实验的要求;
——补充了对样品量的和化学产额指示剂的使用说明。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3月16日批准、发布的三项环境保护标准《水中钚的分析方法》(GB 11225–89)、《土壤中钚的测定—萃取色层法》(GB 11219.1–89)、《土壤中钚的测定—离子交换法》(GB 11219.2–89)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0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1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