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电磁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的整合修订。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以及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关于人体曝露到0~3kHz电磁场安全水平的IEEE标准》,考虑了我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在满足本标准限值的前提下,鼓励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所有者遵循预防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公众曝露。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1Hz~100Hz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删除了职业曝露现值;
--删减了管理内容要求;
--调整了检测要求;
--补充了交流输变电设施的豁免范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9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