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2014-06-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明确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
--修改了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流程等内容,将早期介入原则调整为全程互动原则,增加了层次性原则,修改了一致性、整体性、科学性等评价原则。
--在规划分析章节增加了规划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和要求。
--在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细化了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增加了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对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章节进行了调整,修改了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和指标值确定的要求,增加了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判定原则。
--修改了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加了规划开发强度分析,不同规划发展情景的预测,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影响预测与评价,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估等内容。提出了进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分析,事故性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以及清洁生产水平和循环经济分析的要求。
--增加了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章节,提出了环境合理性论证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不同类型规划的论证重点,明确了规划优化调整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修改了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内容和要求,增加了对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提出评价要求的内容。
--在附录中,调整并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补充了各种方法的应用示例。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复旦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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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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