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013-12-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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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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