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促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7 月 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7 月 2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