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紫外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5438—199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了空气中臭氧测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参考条件。
——修订了“干扰及其消除”条款。
——明确规定了公式ln(I/I0)= −aρd中各项代表的物理意义。增加了臭氧浓度的计算公式。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条款。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补充完善了检测的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
——增加了对零空气质量的要求和确认步骤。
——增加了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5438—199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10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