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院和国营庆阳化工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用毛细管柱替代了填充柱;
——改变了萃取溶剂和用量;
——修改了硝基苯类化合物的定量方法;
——修改了 2,4,6-三硝基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5 年 8 月 1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环境监测站,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农业部农产品监督检验中心(青岛)。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10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