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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