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2016-09-14

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和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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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山东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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