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 13/T 2206-2015 《河北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范》。与DB13/T 2206-2015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河北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范》修改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程》。
——将“农田土壤”修改为“农用地土壤”。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T 332)、《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受
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 3499)。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增加了“农用地”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修复”、“土壤修复技术”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修复模式”的术语和定义。
——将修复技术要点修改为农艺调控类修复技术、土壤改良类修复技术、生物类修复技术及综合治理技术四类,并更新了相关内容和表 3 中的推荐技术。
——修改了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的部分内容。
——删除了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霞、刘春敬、谢建治、田在峰、王靖飞、朱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T 220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