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0-08-20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违反自行监测规定、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和违反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2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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