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复合地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20-09-01

本标准4.1、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1/ 730- -2013《实木复 合地板生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本标准与DB31/ 730-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 3.5素板,修改了长流程生产的定义,增加了中流程生产的定义(见第3章,2013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技术要求中实木复合地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见第4章,2013年版的第4章);
-5.1.1~5.1.3进行了合并(见5.1 ,2013年版的5.1);
-对5.2.2进行了完善,删除了5.2.3(见 5.2.2,2013年版的5.2.2和5.2.3);
-删除了5.3.1实木复合地板综合能耗公式(见5.3 ,2013年版的5.3)。
本标准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提出,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恒荣、泰宏波、钱惠国、顾忆蓉、曹星月、程应冠、申婷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 7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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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31_730-2020实木复合地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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