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0-07-29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火电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包括火电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
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志轩、徐文帅、潘荔、刘志强、谢东海、杨帆、张晶杰、薛英、孟鑫鑫、陈蕊、赵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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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6_48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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