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通知
2020-03-12

各有关企业,各科(室),站、执法局、中心:
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要求现有企业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新建企业执行新标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等文件的通知》和《市污防指办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所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需要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减少VOCs排放。现就我县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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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通知+沭环发〔202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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