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03-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四川大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4日批准,2021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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