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电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4/T1703-2018,与DB14/T1703-201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增加了达标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函、张保会、高喜宽、党晋华、贾宁、董新春、韩文辉。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5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