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欣、师晓春、王军、郎咸明、王京城、刘广、韩菲、张晓华、纪凤智、刘一威、尤涛、包震宇、张钊、王鹏、张志强、王宇。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联系方式如下: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电话:024-62788609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
邮编:110161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电话:024-62780052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2号
邮编:1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