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技术评审机构: 2018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简称《补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实施,在通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为切实落实好《补充要求》有关规定,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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