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2018-11-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的设置、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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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33_T2167-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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