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 4 章为强制性。本标准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赣州科源稀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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