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1-30

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 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 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路、 霍丽丽。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01月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2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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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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