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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