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12-2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 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岷江、沱江 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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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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