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油
2016-10-20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238-2012《车用汽油》,DB11/ 238-20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与DB11/ 238-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3.2修改为“车用汽油加油机的醒目位置应标注:‘标准号+空格+牌号+车用汽油’或‘牌号+京VI+汽油’”;
——将4.1修改为“4.1 车用汽油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认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缩醛、苯胺类、卤素以及含磷、含硅化合物等任何可导致汽车无法正常运行的添加物或污染物。”;
——修改了对硫醇硫含量的技术要求;
——修改烯烃含量为“不大于15%(体积分数)”;
——将“烯烃+芳烃含量为不大于60%(体积分数)”修改为“芳烃含量为不大于35%(体积分数)”;
——修改苯含量为“0.8%(体积分数)”;
——修改蒸气压为“从3月16日至5月14日45kPa~70kPa、从5月15日至8月31日42kPa~62kPa、从9月1日至11月14日45kPa~70kPa、从11月15日至3月15日47kPa~80kPa”;
——修改馏程50%蒸发温度为“不高于110℃”。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莘、李昆生、曹湘洪、郭红松、吴迪、李文峰、张彦、张少阳、周华、马晨菲、贾月芹、张利歌、刘雪涛、宋以常、刘志远、李孟良、付铁强、李菁元、王凯、靳海燕、杜骞、蒲雨新。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2007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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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车用汽油(DB11+238-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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