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2016-01-07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L/T1050-2007《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与DL/T105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修改完善了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定义;
——重新划分了火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基建期各阶段;
——增加了火力发电企业燃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督内容;
——增加了火力发电企业脱硝催化剂的监督内容;
——补充了火力发电企业除尘、脱硫、脱硝、废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指标和设备监督内容;
——增加了火力发电企业氨区的监督内容;
——增加了火力发电企业无组织排放的监督内容;
——增加了火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六氟化硫(SF6)气体回收率的监督指标;
——删除了与无线电干扰、微波通信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变电站水土保持、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监督内容;
——增加了附录A:火力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监督指标及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丽、赵宁、邱曙光、何宏明、李忠华、周永言、朱林、陆青。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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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DL_T+1050-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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