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5-06-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给出的规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的修订版,测量方法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附录D 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污染物限值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确定。
本标准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修订了表1 中针对1999 年6 月30 日以前领取牌照的第一类车和2001 年9 月30 日以前领取牌照的第二类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修订了表2 中针对1999 年7 月1 日以后领取牌照的第一类车和2001 年10 月1 日以后领取牌照的第二类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黄成、陈宜然、陶士康、楼晟荣、李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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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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