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控制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标准,用于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本标准检测方法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附录J规定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31/379-2007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1/379-2007。
本标准与DB31/37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DB31/379-2007中的0类限值、I类限值、II类限值;
增加了满足国家第Ⅲ阶段及以后排放标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Ⅲ类限值;
增加了排放测量中关于发动机转速性能的要求;
修订了不能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汽车的条件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驰、刘娟、张耀皎、黄伟民、苏华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9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