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15-07-24

锦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重点监控企业: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省环保厅修订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贯彻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监控工作,提高设施运行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有效,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属地非国控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验收等工作。
2、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满足日常环境管理需要。
3、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属地企业监控设施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参照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4、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第三方运行单位的监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时,由排污单位书面报告情况,及时报送修约数据。逾期报送相关材料,环保部门不予受理。
锦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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