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2-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恩,吴莉萍,方维凯,张丹,乔雷,杨清玲,王同桂、鲜思淑、 刘永明。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首次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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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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