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2014-04-02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依据环境保护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的规定,市局决定重新调整我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自2014年4月起,我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按照调整后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及各附表(见附件1)执行。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要认真组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送单位落实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各项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医疗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中,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今后市环境保护局不再每年专门下发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为将调整之前的医疗废物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市局将于2014年4月对调整手续之前尚未办理的全市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进行一次性集中办理。各区县环境保护局按照《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要求》(见附件2)的内容,组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落实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相关事宜。
附件:
1.医疗废物转移手续
2.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要求
2014年4月2日

0
145·浏览
附件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