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2006-11-22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范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脱硫效率、 除尘效率、 阻力和液气比等技术性能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 浙江华特环保设备实业公司、 温州华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绿博苑环保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花岗
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HCRJ040—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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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J_T319-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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