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2005-11-09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采样频率、监测项目、采用仪器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1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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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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