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测试导则
2004-04-13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范化学品测试工作,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生物系统效应、降解与蓄积、健康效应四个方面固有性质的测试要求。
本标准主要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化学品测试准则的框架和内容制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申报,应按照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测试,提交测试数据。现有化学物质风险与安全评价,按照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测试。环境监测可参考本标准的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医学中心、北京市化工研究院、第二军医大学。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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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化学品测试导则(HJ+T+153-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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