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
2004-04-13

为贯彻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范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工作,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新化学物质危害性评估的数据要求、评估方法、分级标准和评估结论编写等事项。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评审应遵照本标准执行。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亦可参照本标准对申报物质进行自评。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首次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医学部。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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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HJ+T+154-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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