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2004-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洛阳江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为控制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改善晋江、洛阳江水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爱文、骆天河、黄诗煌。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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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DB35+529-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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