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收集法)
2005-04-01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 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 M 类和 N类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 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在GB14761 .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4763—93 《汽油车燃油 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基础上,参考GB18352 .2—2001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4761 .3—93和GB14763—93的主要差异是:
1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 .2—2001中, 因此删除了原标准对轻型汽车的要求;
2 .增加了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扩展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内容;
3 .增加了炭罐的老化处理要求,并对炭罐的预试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4 .对试验过程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
5 .取消了对运行损失的测量。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中相应部分废止:
1 .GB14761 .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1476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1993年12月第一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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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14763-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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