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 类和N 类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在GB14761.4—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1340—89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基础上,参考GB18352.2—2001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4761.4—93和GB11340—89的主要差异是:
1.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2—2001中,因此删除了原标准中对轻型汽车的要求;
2. 增加了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的内容;
3. 改变了测量方法,修订后的测量方法参考了GB18352.2—2001的规定;
4. 增加了追加试验内容。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1340—89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1989年8月第一次发布,1993年1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