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改善天津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修订了原津/DHJB1-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严格控制天津市火电厂(站)和工业、采暖、生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力度,减少燃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三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保局提出,经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7月18日批准.
本标准代替津/DHJB1-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津/DHJB1-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增加了≥45.5MW锅炉、火电厂(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一一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火电厂(站)锅炉大气污染物中NOx 排放浓度限值;
一一调整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限值;
一一规定了火电厂(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增加对14MW及以上锅炉安装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的规定;
一一对在用锅炉、新、扩、改锅炉使用年限重新进行了时段划分。
一一对天津市锅炉建置地重新进行了区域划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同健、魏巍、囡秀华、刘波、田健丽。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