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
2003-0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环 境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对蚕桑氟化物污染的管理,促进蚕桑区社会经济和环境 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浙江省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

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不同于桑叶(作为蚕的饲料)的质量标准,本标准只对涉及到对蚕有毒 害作用的氟化物含量限值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浙江大学。

本标准起草人:李柱国、刘超、傅柳松、姚胜英。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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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蚕桑区桑叶氟化物含量控制标准+(DB33+392-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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