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2003-06-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医疗废物焚烧炉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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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03-6-30_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_GB+19218-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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