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
2003-09-12

本标准除4.9.4.2、4.9.5.4.3、4.10.5.1、4.10.8.11、4.10.9.3、4.10.9.4、5.1.3.1、5.1.3.5、5.1.5.3、5.1.6.3、5.1.6.4、5.1.6.5、5.2.6.1、5.2.9.4、5.2.10.7、5.2.11.2、5.2.12.3、5.2.12.8.4、5.3.3.2、5.3.3.4、5.3.11.2.1、5.3.11.2.3、5.3.11.2.4、5.3.11.2.6、5.5.1.10、5.5.1.12、5.5.1.13、5.5.6.2、5.5.6.5、5.5.8.9、5.6.4.5、5.6.5.6、5.6.5.7、5.6.6.1、5.6.7.1、5.7.1、5.9.2.1、5.9.2.3、5.9.2.6、5.9.3、6.8.2.1、6.8.3.2等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6722一1986《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一1992《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一1992《拆除爆破安全规程》和《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722一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大爆破”概念(见1986年版《爆破安全规程》);

——对爆破工程分级作了统一的规定(见4.1);

——增加了安全评估与施工监理(见4.4和4.5);

——增加了复杂环境深孔爆破(见5.1.6);

——增加了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见5.3.3);

——增加了围堰、堤坝及挡水岩坎爆破(见5.5.6);

——增加了软基处理爆破(见5.5.7);

——增加了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见5.5.8);

——增加了爆炸加工(见5.6);

——增加了拆船切割爆破(见5.6.4);

——增加了钻孔雷爆(见5.9)和桩井爆破(见5.10);

——增加了乳化炸药混装车(见4.108)和预装药(见4.10.9);

——增加了爆破作业现场炸药加工(见5.2.8);

——增加了包含主振频率影响的爆破振动安全判据(见6.2);

——增加了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见6.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铁建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旭光、徐天瑞、张正宇、王中黔、刘殿中、于亚伦、王树仁、陈积松、李晓飞、王红汉、霍永基、林学圣、周家汉、郭子庭、章士逊、刘宏刚、邵丙璜、周豪、徐德毅、吴子骏、顾毅成、郑炳旭、金骥良、黄吉顺、张永哲、陈绍潘、韩茂瑗、赖志成、薛培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722一1986;

——GB13349一1992;

——GB13533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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