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5〕192号)执行。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目录》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审批。
二、《目录》之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三、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
四、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环发〔2016〕64号)同时废止。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