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6-0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郑州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勇光、李洁、徐洪斌、兖少锋、夏训峰、张勇、何新生、杨苗青、李哲、王丽君、牛丽萍、时高明、雷达、张传兵、刘盛世。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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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82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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