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1-26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但其中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为做好企业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验收的衔接,现就省环保厅开展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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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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