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驻垦区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3〕78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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