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2012-11-30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及《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2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4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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