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要求,我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的划定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流程,制定形成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发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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